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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最大亮点

发布时间:2006-07-08 浏览次数:4855 字号【 返回列表


作者:王祖志 2006年7月07日 来源:海南日报

  自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社会的关注度一直高涨,尤其是行政垄断问题,反应更是强烈。据媒体报道,初次审议的该部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反行政垄断将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其意义十分重大。

  众所周知,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地方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指定交易和设立行政性公司等。例如,某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和辖区内的消费者,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某些政府部门在一定行业设立了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统制功能公司,企图以其特殊权力地位支配其他经营者等等,都是行政垄断行为的典型事例。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显而易见。行政垄断不仅仅妨碍了自由市场竞争,妨碍了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而且为权力寻租和贪污腐败提供了方便之门。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国情专家胡鞍钢曾经一针见血所指出的:“行政垄断是一种赤裸裸的、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的掠夺性腐败”。因此,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规范反行政垄断行为,可谓顺应民意,切中时弊。

  一直以来,围绕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最大看点和期盼,很大程度上都集中在是否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内。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一致认为,行政性垄断的客观效果与经济垄断一样,都是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颠覆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因此《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性垄断加以规定。笔者一直认为,素来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如果缺少反行政垄断规定而专注于反经济性垄断,是难以取得维护市场竞争和捍卫消费主权至上的预期作用的,也担当不起“经济基本法”的重任。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终于将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法》,这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有着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真希望《反垄断法》能尽快出台,更希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竞争”能够顺利立法,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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