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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首次获胜国际音乐侵权案 七大唱片公司败诉

发布时间:2006-11-20 浏览次数:6204 字号【 返回列表

2006-11-20 04:03:58 来源: 东方网 
  •   七家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权一案17日一审判决,唱片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甚至“倒逼”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进行合作

七家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权一案17日一审判决,唱片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很高兴百度能取得如此结果。”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总裁助理任旭阳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是百度首次在面对国际唱片公司的此类侵权案中取得有利结果。

事实上,这也是中国搜索引擎在侵权案中首次取得此类型的一审判例,国际唱片巨头在中国有计划的针对搜索引擎掀起的诉讼浪潮势头由此遭到“打击”。

诉讼难获支持

一年前,包括环球、华纳、百代在内的七家知名唱片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七家公司均诉称,在百度网站上发现百度从事大量歌曲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这其中包括了七家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歌曲上百首,而百度公司并未通过他们的许可。故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旨在帮助网民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其提供的MP3搜索引擎服务是以互联网中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网络站点。百度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

对于试听和下载功能,法院也认为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试听功能是属于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其目的在于使查询者能够作出识别和判断。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

法院表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侵权网站的网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立即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在此案中,原告未尽到通知义务。

不过,国际唱片业协会对此判决表示不满,称将支持唱片公司上诉。

“避风港规则”或有利百度

事实上,继去年9月百度一审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该公司遭遇了多起侵权诉讼困扰。除百度外,中国整个搜索引擎行业也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新浪、搜狐、中搜等纷纷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网易甚至为避嫌暂停了MP3搜索服务。

与步升案如出一辙的是,在此次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一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仍是互联网搜索企业提供对侵权内容的直接链接是否构成对版权所有者的侵权。而在今年7月我国首部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后,唱片公司起诉搜索引擎的法律环境已有很大改变。任旭阳表示,虽然《条例》在7月出台,但相信对百度此案也有相应影响。

《条例》为搜索引擎提供了国际通用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也反向增大了唱片公司的诉讼成本,甚至“倒逼”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进行合作。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网络版权问题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条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来说,只要与权利人有充分的沟通,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将会减少针对其服务的诉讼案件的发生。(第一财经日报 孙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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