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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2007-03-29 浏览次数:5257 字号【 返回列表

《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起草说明


  商务部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现就本指导意见作解释说明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

  当前,随着互联网应用不断普及,我国网上交易发展迅速。但网上交易存在风险和问题,如:政策法制环境有待完善、交易参与者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交易方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易受侵犯、地区与企业间发展水平不平衡等。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为网上交易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商务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组织起草本指导意见,引导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开展。

  二、指导意见的法律性质

  本指导意见是商务部发布的一项政策性指导文件,旨在对网上交易进行引导和示范,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是由于:

  1、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上位法缺失;
  2、网上交易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商务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宜对此制定强制性规范;
  3、过于硬性和严苛的规定会影响企业与个人开展网上交易的积极性,反而会阻碍网上交易发展。

  三、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商务部于2005年6月启动本指导意见的起草制订工作,并分别于2005年底、2006年3月和2006年9月征求了7个政府部门、60家企事业单位、40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00余条,都被充分采纳。

  2006年5月24日至6月20日,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统计,赞成由我部发布指导意见的占92.5%,认为不必发布指导意见的仅占5%且未说明理由。

  2006年12月,商务部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了本指导意见的框架结构与条文内容。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网上交易参与方的主体资格要求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有明确规定,任何从事此类交易的主体都必须符合这些规定。网上交易是传统交易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交易参与方也要遵守现行规定。

  (二)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进行解释说明

  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B2B平台市场规模已达20.49亿元,在2004年全年的13.22亿元基础上有大幅增长,83.2%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这些数字表明,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在网上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本指导意见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地位和基本服务内容进行了原则说明。

  (三)明确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网上交易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首先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互联网有关规定。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参与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合法安全。

  (四)面向网上交易参与方进行指导

  本指导意见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要针对网上交易的签约、支付和平台运营等基本环节,尚未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信用管理、安全认证、税收、隐私权保护等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

  针对交易参与方,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其身份真实合法、合同订立、价款支付和纠纷解决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引导其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积极维护其权益。

  针对交易服务提供者,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其主体资格、规章制度建设、系统和数据安全、权益保护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发挥其在网上交易中的作用,提高网上交易安全性。

  (五)对网上交易的健康发展提出促进措施

  现阶段,网上交易发展所需的政策法制环境和技术环境尚不完善,其自身也存在地区应用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在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方面也有很大潜力。

  因此,本指导意见提出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又要尊重其自主性、创造性,鼓励它们积极创新,以促进网上交易健康发展。

  特此说明



                                   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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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07-03-0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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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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