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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次数:2354 字号【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6日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有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一)健全银行业组织体系。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民营银行尽快在我区落地。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扩大覆盖面。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股权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强化风险防控,扩大资产规模。推动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积极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二)健全证券业组织体系。支持地方法人证券机构加快发展,推动法人证券机构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走特色化经营、差异化发展之路,提高行业竞争力。鼓励综合实力和行业影响力较强的证券期货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培育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三)健全保险业组织体系。积极培育和引入新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养老、医疗、教育、责任保险等涉及民生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与全区各类社会保险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加快筹建内蒙古农牧业保险法人机构。

(四)健全新型金融组织体系。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展。

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大力推动企业上市。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点面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培育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加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流合作,为企业的境内外上市铺路搭桥。积极推动更多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引导中小微企业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六)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规模。

(七)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公共财政对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鼓励相关部门探索利用专项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吸引带动股权投资等各类私募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煤炭、电力、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利用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公路收费权等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八)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功能。引导和推动优势资源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实现稳健发展。继续推进马铃薯、奶粉、牛羊肉、羊绒、草产品等我区优势资源成为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加强期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程度。

(九)规范发展要素市场。合理设计要素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我区要素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股权、农村牧区产权、集体林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土地交易、农畜产品、文化产品等要素平台建设。推进设立动力煤、焦炭、铁合金、牛羊畜、林草药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三、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十)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发展多种形式农业保险。围绕全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稳步扩大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目录的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广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发展肉羊、肉牛、杂粮、苜蓿等我区特色农牧业品种保险业务。

(十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加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十二)创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精神,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或奖励,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

(十三)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精神,探索制定适合自治区区情的巨灾保险方案。 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急用先建的原则,着手构建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商业性巨灾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防护网。

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

(十四)推动银行业服务创新。创新信贷模式,积极运用银团贷款、信贷工厂、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融资。创新表外业务,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承销债券、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企业融资。继续推进扩展助农金融服务,扩大电子商务进嘎查村试点。推动农村牧区医保、养老、社保金融服务功能创新,推动金融扶贫创新。创新向北开放金融服务,强化跨境结算、代理、汇兑等开放金融功能。积极研究推进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承包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融资业务。

(十五)推动民间资本投融资模式创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大力支持交通、城建、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BOT(建造、运营、移交)、BOO( 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等模式,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推进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试点,规范和加强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与管理。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十六)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推进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精神,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积极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探索设立股权众筹业务平台。

(十七)推动金融管理创新。创新经营理念,丰富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创新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服务效率,降低信贷成本,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创新监管思维,坚持防控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在金融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对创新业务和新产品模式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积极推荐企业参与各项外汇改革政策试点,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参与外币资产集中运营试点,争取短期外债指标,拓宽对外融资渠道。

(十八)进一步推进与俄蒙的金融合作。大力发展口岸涉外金融,切实提高中俄双边本币可自由兑换程度。以国务院批准卢布在满洲里地区试点流通工作为契机,引导和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兑换个体等不同层次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升中蒙双边本币清算层次,推进人民币兑蒙图区域挂牌,引导和协调双边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重点项目。

五、维护区域金融市场稳定

(十九)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风险监管与处置权责。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定期召开金融风险分析会,研究维护金融稳定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风险隐患。建立联合检查和调查制度,统筹协调处理金融风险。

(二十)加强民间融资监测和风险处置。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强化民间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一)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完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业务系统,健全市场准入退出、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机制,加强合规经营、能力建设、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

六、营造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二)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金融产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加快金融领域诚信建设。强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意识,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保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二十四)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力开展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和创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牧区布放和推广使用先进金融机具,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支付结算工具,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二十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根据自治区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方案,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途径,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人才,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金融人才专业队伍,快速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加强对全区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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