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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的有效质证法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次数:1690 字号【 返回列表

民事案件庭审核心环节是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律师,除对己方所举的证据要有充分准备,对于在庭审中如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至关重要。“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方面发表意见。优秀律师质证不应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是为了否认而否认,对于质证流于形式。而需要围绕证据内容,按照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质疑、说明、辩驳,从而降低法庭对对方证据的信任度或不予采信,达到使法庭做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一、质证,还要准备什么?

1、受到委托后尽快联系法院复印对方庭前提交的证据,将证据提供给客户;

2、了解对方提交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确认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

3、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分析,并确认委托人是否同意对方的证明目的;

4、依据了解的情况评估证据对于案件走向的影响;

5、分析归纳委托人的基本意见及时整理律师的质证意见并核对己方的代理方案,对于冲突的部分尽早修改完善,对于有利部分,加以强化说明;

6、对于对方在庭审中方才提交的证据,可以要求法庭重新给予答辩期或要求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二、发表质证意见,还得建立基本功

(一)对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应当基于事实细节是否属实、是否符合个案的逻辑性发表质证意见;合法性,应当基于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合法发表质证意见;关联性,应当基于与争议焦点是否有关发表质证意见;并综合以上,对于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否成立发表质证意见。

(二)在实务中,质证还应当注意:

1、确认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对于举证已超期的证据,可以要求法庭对对方予以训诫或者处罚,如证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则要求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但尚未确实情况前,切勿盲目发表不予质证的意见,应当采取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策略,先完成基础的质证意见。

2、仔细审核对方的证据与证据目录是否吻合,切勿遗漏。对于对方证据应当仔细审核,在实践中经常存在虽标注某份证据名称但夹杂其他证据的情形,或将几份证据混同提交证明同一目的的情形,此时应当细分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

3、不拘泥于对于证据三性的质证,适当引入己方观点。质证意见应当详略得当,简洁明了,方便法庭记录。但对于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反驳并提出己方观点,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澄清和说透,否则等到辩论阶段再去跟其他观点混为一谈去发表意见,此时法庭的调查阶段已经结束,对于辩论中增加的观点,法官不免会丧失注意力,而且刚才已经调查过的事实会让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此时即便恢复庭审调查,对于己方所主张的观点想要取得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进阶质证,才是有效质证

有效质证并非是仅仅是在“鸡蛋里挑骨头”,很多案件,庭审场面上看着占据了优势地位,但是实际判决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些原因即在于质证环节出了问题。只是站在驳斥对方证据角度考虑问题,没有从法官角度出发,考虑证据是否能够成立。

(一) 进阶第一步,按照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实现有效质证。

质证前,想一想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庭审开始前,己方对于对方可能存有的证据大概有了预判,所以在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己方、对方可能有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补充。好的争议焦点,可以使举证、质证更有针对性,如果争议焦点过于“泛泛而谈”,那么在质证时,己方无法作出有效应对,此时的质证将很难打动法庭,甚至有时己方都会对质证的核心问题感到茫然。

在明确了争议焦点后,应开始对对方的证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界定和区分,把质证的重点放在能够影响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上。琢磨一下该说的问题是否都分清主次,着重考虑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不要把质证的焦点放到非核心的问题上。

(二) 进阶第二步,避免自说自话,实现有效质证。

对于涉及到争议焦点的证据,应当认真听对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更不可轻易放弃反驳。需要注意的是,在关键性证据时,法庭往往会进行法庭调查,此时需保持敏感,认真听取法庭的提问,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回答问题不要就事说事,更要注意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回答要引导法庭向有利己方的方向发展。质证时要对对方刻意回避的部分尽可能地进行发问,目的也在于提早让法庭将对方回避的事实列入法庭调查,或者将对方的不当答复作为质证意见的反驳依据。

综上,质证是有技巧的,但是这里的技巧并不等同于对所有证据材料都一概否认,而是从法律规定出发,寻求对己方有利的策略。无需一律否认或者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地反驳,更不是事无巨细的琐碎表述,这样质证方法结果往往并不理想,只有了解庭审意图,质证分清层次,直击要害,从而引导法庭对事实的认定,才能明确最终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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