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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做好一名刑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次数:1354 字号【 返回列表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该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高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两年。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19年起内蒙古自治区各地陆续开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019年10月份呼和浩特市开始适用认罪认罚,从听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始,就得知至2019年底呼和浩特市两级检察院要有70%的刑事案件做认罪认罚从宽,但年关将至,大量的案件经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已经尘埃落定,后又听闻期限放宽至2020年7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该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抵抗、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该制度的适用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形成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下面笔者主要讨论一下,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一名刑辩律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辩护律师是否会流于形式

目前全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到30%(包括自行委托辩护和法定指派辩护),剩余的70%的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刑事律师的参与。笔者近日在办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时,通过与主诉检察官沟通,达成量刑意见的一致,约好时间之后我们一起去了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做认罪认罚,当时检察官手里共有5件案件要沟通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在简单的了解案情之后,顺便我向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三人签署了具结书。

从《意见》相关规定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都有律师的存在,要么是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很明显,在上述三件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我充当了一次值班律师的角色。

站在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角度看,我这个值班律师是不称职的。首先,我没有阅读过案卷,没有通盘的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没有审定案卷中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其次,我没有会见过犯罪嫌疑人,从他们的角度听取对案件意见。

值班律师到底会不会犯罪嫌疑人带来帮助?一是有没有那么多适格的刑辩律师来承担这样的社会公益,以防止虽然有律师但只有其形而无其实;二是如何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来保障和提高刑辩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和尽责心。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是有了,但是否有效则不无疑问。要切实防止律师的参与只成为见证人,甚至是为司法机关背书,在什么都不了解、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签字了事。

另一方面,因为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全面介入到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即便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会对刑辩律师的市场业务产生冲击,尤其是低端业务市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家属提出法律帮助要求时,有关机关应当安排值班律师介入,加之《意见》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可以免费使用值班律师那又何必自己花钱请律师,自然就会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律师的需求。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预期结果有具体而明确的认识,也无必要再聘请律师在法庭上为其辩护。

二、刑事辩护应依托专业和经验,做好和检察官沟通协商形成合意。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信息之间不对称现象将逐步缩减。检察官不仅要具体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沟通协商案件处理结果,而且可以通过证据开示让犯罪嫌疑人知晓案卷材料的内容,这强化了犯罪嫌疑人作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犯罪嫌疑人能够大体知道自己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刑辩律师比当事人更能预测和判断案件的走向,律师的服务更多是体现在专业知识和经验上,以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

检察官一般要提确定的量刑建议,不仅包括主刑、附加刑,也包括刑罚的具体适用方式。虽然法院具有最终裁判权,但一般情况下得尊重控辩双方的合意。从《意见》规定看,虽然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改变,但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审查的重点已经改变,主要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速裁庭或程序上的简化已经很少或基本上不涉及到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的裁判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确定,法庭辩护很大程度上就是走过场,所以刑辩律师的工作重心更要放在前期与检察官的沟通上。

三、在与检察官沟通协商过程中,既要有合作意识,也有要对抗思维。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与检察官沟通协商,绝对不仅仅是量刑上的沟通协商,也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层面上的沟通协商。而且,我认为应当先进行事实和证据层面上的沟通协商,然后再进行量刑上的沟通协商,量刑上的沟通协商应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层面沟通的基础上。

具体包括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是否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在办案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等,在这些问题形成合意之后,才是犯罪嫌疑人有哪些量刑情节以及该如何具体适用这些量刑情节,是否有适用缓刑的余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否做出不起诉处理等等。

其次还要考虑到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会只单纯考上述因素,还会考虑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办案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以及是否会对自己工作带来影响,如目标考核、会不会遭到负面评价等等。可以这么认为,律师办案子可以做到就案说案,但检察官是很难以做到就案办案,他们考虑的因素要比律师多得多。这就需要律师要善于观察和总结,了解检察官的真实心态和想法,在这中间寻找最合适的契合点。要达成合意,最好是能够实现双赢,如果会过度损害另一方利益,是无法达成合意的。

可以说,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既要有沟通,就是有和检察官合作的意识,还要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帮助检察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对抗思维,在充分利用各种有利于己的因素,让检察官能够接受自己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好的量刑建议。如果国家能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来保障和提高刑辩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和尽责心,那么将更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权益。以上是我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做好一名刑辩律师的浅见,尽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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