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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5种重大行政处罚要先过法制审核关

发布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2706 字号【 返回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自治区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办法》已经于5月4日施行。《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处罚有以下5种情形的,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制审核关并进行备案。包括做出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一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期限为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效力之日起30日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经过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当建议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于处罚决定机关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拒不协助备案监督机构调阅行政处罚相关材料的,备案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为了更好地落实该《办法》,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情况已经纳入2015年度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和细则中,作为监督各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自治区还将通过每年一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适当性的监督力度,并将逐步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在部门内部统一编号、统一报备,防止和避免处罚机关有案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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