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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规制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次数:1186 字号【 返回列表

小贷公司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的违约责任规制

经世律师事务所 / JINGSHI LAWYER

之前实务中比较明确的是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可以约定罚息、复利等违约条款并进行适用。

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通常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并不能得到支持。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批复中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这样一来,小贷公司可以在借款额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可以被支持了,但是否可以认为利息、罚息、复利全算后可以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上限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五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有上述司法政策的指导,实务中借款人通常会对违约负担进行抗辩,法院也要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角度主动考虑对于收取高息进行调整。故借款人承担的整体违约责任范围仍是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之内。再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变迁,笔者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目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按照合同成立时间以及立案时间判断,视情况适用24%年利率以及4倍LPR来确定。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应适用该违约责任上限。

赵波律师,2004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3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2009年加入本所。

2014年受聘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担任该中心经济纠纷调解员。

主要业务领域为:证券、公司、投资。

曾经和正在提供法律服务有: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内蒙古威斯特燃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管道运行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科瑞讯、信维科技等多家企业新三板挂牌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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